南都訊 記者吳筍林 蘿檢宣 李雨航 江維欣 拿到信用卡後瘋狂消費,最終無力還款,更換電話逃避銀行催繳;有錢還款卻仍然不斷透支;更有甚者,撿到別人的身份證跑到銀行去開張卡,結果被當場識破,身陷囹圄。在信用卡被廣泛使用的今天,一些人由此當上“卡奴”,背上債務之餘還觸犯法律。近日記者從蘿崗區檢察院獲悉,自2013年以來,該院共批捕了1新成屋3宗涉及信用卡犯罪的案件,信用卡犯罪呈直線上升趨勢。
  循環惡意外接式硬碟透支數額大
  構成信外接式硬碟用卡詐騙罪
  案情:男子鄧某傑,2008年至201竹北買房子1年間,先後5次在不同的銀行辦理了多張信用卡,通過“拆東牆補西牆”的方式循環透支,最終因為越借越多徹底超出償還能力而案發。經查,其惡意透支多次,每次少則5000元,多則5萬元。2013年7月18日,經蘿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,鄧某傑被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,並處罰金4萬元。
  檢察官說法:“惡意透支”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,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。惡意透支,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,應認定為“數額較大”;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,應認定為“數額巨大”;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,應認外接式硬碟定為“數額特別巨大”。
  偽造克隆信用卡套現
 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
  案情:2012年9月6日晚,女子程某某和一同伴到廣州市區一家茶葉店,試圖刷卡消費套現,兩次刷卡消費25.8萬元,店老闆對程某某及其同伙的身份產生懷疑並報警。警方查明,程某某所持銀行卡系克隆卡,她還曾多次使用其他信用卡惡意透支近5萬元,後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。今年4月14日,經蘿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,程某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,並處罰金4萬元。
  檢察官說法:刑法第196條規定:“使用偽造的、作廢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、惡意透支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,數額較大的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。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”
  用他人身份辦銀行卡
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
  案情:男子譚某強於今年5月7日在一個網吧撿到別人的一張身份證,於是拿著該身份證到銀行辦理儲蓄卡,其間銀行工作人員發現異樣並報警,譚某強被抓獲。7月1日,經蘿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,譚某強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拘役3個月,並處罰金1萬元。
  檢察官說法:根據刑法第177條之一的規定:“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的,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,數量較大的;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,數量較大的;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;出售、購買、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。有上述情形之一,妨害信用卡管理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;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。”  (原標題:信用卡禁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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